学院各教研室、实验中心:
教学任务是指学院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以下发的课程教学任务,包括相关基础课、各类专业课、选修课。教学任务安排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,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学任务安排,发挥每位教师的专业特长,更好地将课程建设与教学结合,提高学院整体教学质量和水平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指导意见,请院属各教研室、实验中心遵照执行。
一、基本原则
1.教学任务安排应以发挥校内教师资源优势、保证教学质量为基本原则。
2.教学任务安排应以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任务为前提,均衡安排工作量。
3.教学任务安排实行教研室负责制,由教学副院长协调课程归属教研室安排,学院审批。
4.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,统一组织、安排校内外教师承担该课程所有相关专业的教学任务。
二、基本要求
1.专任教师每学期基本教学工作量(不含毕业设计、实习实训)原则上不超过15学时/周,若超过15学时/周,需报请学院审批。
2.专任教师每学期基本教学工作量(不含毕业设计、实习实训)原则上不低于6学时/周,若低于6学时/周,需报请学院审批。 因公出国,外地访学、学习,因病请假,休产假等无法承担教学任务情况除外。
3.任课教师主讲课程原则上每学期不得超过3门(不含实习、课程设计)。
4.教学任务一旦落实,原则上不得更改,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,须报请学院审批。
5. 外学院教学任务需由学院之间协商确定,专任教师个人不得擅自承接,否则学院不予认定相关工作量。
三、工作流程
1. 学院教学主管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,将学期课程总表发至各专业教研室主任;
2. 教研室主任组织讨论,按照各学期计划的学分和学时数确定拟开设的课程,报学院教学主管;
3. 教学主管对课程开设进行初审,经教学副院长审核后,向教研室下达专业课程教学任务;
4. 教研室主任组织召开教学任务分配会议,结合课程负责人建议、任课教师意愿、以及课程总量等因素,完成课程教学任务预分配方案,并提交学院教学主管。
5. 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,确认并批准教学任务分配方案,并由教学主管下发到各教研室、实验中心执行。
四、教材征订工作要求
1. 课程教材由课程负责人初选,交教研室主任汇总、初审后交学院教学主管,经教学副院长审核后,提交教材中心征订。
2. 教研室初审、以及学院审核参照教务处[2004]39号文件《浙江树人大学教材“适用性”认定办法》进行。
以上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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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